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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不是发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换句话说,附带民事诉讼只存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但它与普通民事诉讼又不完全一样,它是以刑事诉讼为主,以附带的民事诉讼为辅的一种混合诉讼。这种混合诉讼具有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殊性,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杀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