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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受贿辩护词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08-08 11:08:0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刘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信平检刑诉(2008)132号”起诉书,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表明对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立案侦察及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给予非常充分的理解!同时也充分相信法庭对此案会客观、公正、依法处理。下面我就起诉书所指控刘某所犯受贿罪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一、受贿罪及其构成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强调的是权钱交易的直接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独立的处理问题并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无须他人的配合,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实施或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最典型的是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利用与自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索取贿赂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所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索贿行为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地向他人表达索取地要求,也可以是暗示的,即拐弯抹角地使他人领会其索取的意向;可以是本人直接索取,也可以是通过他人间接索取。

  3、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在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许诺包括明示和默许。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仍然决意为之。

  二、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及其构成

  1、刘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刘某虽然是平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一中队的刑侦工作,但是具体到每个刑事案件对涉案嫌疑人的拘留、延长拘留、提请逮捕、取保候审、移送起诉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需要各个部门及领导的签字审批。案卷材料显示,诈骗嫌疑人罗某等三人的拘留、延长拘留、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都经过了部门及领导的签字审批,刘某不可以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实施或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某等三人谋取利益。

  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利用职务、职权的便利条件命令、指示、指挥过那个侦查员,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为罗某等三人谋取利益。相反,有证据材料证实刘某安排侦查员冯某续对案件进行侦察取证,案卷p5和p29刘某的口供证实:他安排冯某收集举报人陈明的材料,将被害人那个老婆找来对这三个人进行辨认,并督促落实查办结果;案卷p60,侦查员王某证实“我印象中,刘某安排过承办人冯某去借钱查这几个人的基本情况,有无前科,或发函查”。对罗某等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刘某调用了刑警一中队的全部警力参与了这个案件,不仅如此,还借用了陈某、张某等其他中队的刑警参与讯问。还有证据证明罗某等三人被取保后,p35刘某安排冯某:对此案该补的还要补,该传的人还要传。

  2、刘某没有 “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索取”无从谈起,指控刘某受贿的主要证据是陈某、郑某、刘某本人的口供,但是这些口供没有一次提到刘某曾经向谁索要过财物,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有索要行为。

  3、刘某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陈某、郑某、刘某本人的多次口供均证实:刘某收取的是保证金,罗某的证言也显示刘某收取的是保证金(p4到公安局要保金、p7告状的意思是交的保金能不能退一些)。保证金不存在“非法收受”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为罗某等三人谋取了什么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三人被“取保候审”是非法的。

  三、刘某收取的是保金而不是贿赂款

  1、陈某、郑某、刘某的口供均证实刘某收取的是保金而不是贿赂款。

  陈某口供:⑴、2008年4月8日,(p186)刘某说得交保金,取保一人一万…郑某从包里拿出3万元现金交给刘某,说这是保金…今年4月4日,刘某找到我说将3万元保金退它,他说找不到郑某退给我,我给郑某打电话说刘某把保金退给你;⑵、2008年4月13日 ,(p195)有一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你通知他们每人拿一万元的保金。我就通知郑某对他说“刘某给我打电话了,你舅他们可以取保了,一人拿一万元的保金,你准备一下,郑某说可以。问:你和郑某给刘某送3万元现金时都是怎么对刘某讲的?答: (p196)郑某对刘某说“那是3万元现金为我舅他们的保金。问:(p197)你把刘某2008年4月4日给你打电话的情况说说?答:到警车上,我问他啥事,刘某说退保金,我说现在退啥保金呢…我给郑某打电话说“刘某把拿3万元保金退过来了”;⑶、2008年4月19日,答:(p201)…我说能不能人保,刘某说不同意人保,外地人怕找不到人,要财保,我给郑某反馈财保的事,郑某问多少保金,我又问刘某,刘某说一个人1万元共3万元保金,我又将这一情况马上反馈郑立锐,过一两天的下午,郑说(电话)南阳的把保金送来了,我和他一起到刘某办公室,(p202)我给刘某说他(指郑某)把保金送来了。问:你和郑某一起到刘某办公室去过几次?答:2次,第一次找刘某,是郑某了解他舅犯的什么事,第二次到刘某那送保证金;问:刘某通知你送保证金了吗?答:通知了,是电话通知的。问:郑某和你一块,郑某送的这3万元是什么用途?答:(p203)郑某舅等三人的保证金;问:刘某要交三个人的保证金,郑某知道吗?答:我专门给郑某打电话说准备保证金3万元,一个人一万。问:(p204)请你认真回忆一下,你陪郑某到刘某办公室送3万元到底干什么用的?答:是三个人的保证金;问:如果别人证实3万元不是保证金,你怎么解释?答:我实事求是说的;⑷、2008年4月8日陈某亲笔供述:(p206)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让交3万元保金,对刑拘的三个人取保候审;2008年4月4日,刘某找到我,他拿出3万元钱,说让我把这3万元保证金退给南阳人,我马上用电话联系郑某,说让他把3万元保证金退给他老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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