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绵阳顾问(知名)律师 - 绵阳律师事务所*杜泽坤

杜泽坤

绵阳律师

MIANYANG LAWYER
  • 15508163888
  • 13981120332

律师文集

杜泽坤

联系我们

  • 姓名:杜泽坤
  • 手机:15508163888
  • 邮箱:364894757@qq.com
  • 证号:15107201310286979
  • 律所: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0号(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5条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5-12 17:05:59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杜泽坤 杜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