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9-01 16:09:35
企业集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若干企业形成的联合组织,集团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以集团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或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代表集团并实际掌握集团管理权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厄尔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对集团的债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出现某些企业集团将集团本身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个别情形。这种集团将其下属企业登记为集团的股东,并将所有下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总资产只和等级为注册资本,但下属企业的财产并未办理转移手续,下属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这种企业集团的法人登记本身是不符合公司法和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则的,其登记应认定为法律上的错误和无效,应否定这种集团的法人资格。
上述集团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首先应该以其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财产不足,则应该由集团的下属企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原因在于下属企业对该集团的错误登记负有主观上的过错,正是由于它们参与集团并提供相关手续的行为导致了集团的错误登记,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