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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5月11日电 (杨柳 刘忠俊)11日,记者从四川乐山沙湾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财产争执,曾氏父子从口角发展成了相互扭打,儿子一怒之下咬掉父亲的一只耳朵。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赔偿父亲曾某清经济损失77909.1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琦与被害人曾光清系父子关系,二人因门市财产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9月23日,在父亲的住房里,父子俩因门市财产问题发生口角和抓扯。当日17时许,曾光清携带一根长1.58米的钢钎,来到股市街曾琦的住宅楼下,用钢钎将楼下楼梯口处的门锁撬开,进入楼内,来到二楼楼梯口处,曾琦也手拿一把高靠背的木凳站在二楼门口处与曾光清对峙。曾光清手拿钢钎朝曾琦打去,曾琦用木凳挡开后用双手抓住钢钎,与曾光清争夺钢钎,在二人争夺钢钎过程中,曾光清咬住曾琦的左手手腕和拇指,曾琦将其挣脱后,曾光清又再次咬住曾琦的左手手腕。此时,曾琦一口咬住曾光清的左侧耳朵,双方互相咬住对方不松口持续了约30秒,在相互撕咬和挣脱的过程中,曾琦将曾光清的整个左侧外耳廓咬掉。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曾光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受损伤程度被鉴定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曾光清与被告人曾琦因门市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纠纷。但被害人为报复被告人,持钢钎闯入被告人住房,在被告人阻止时,先用钢钎打击被告人,后又咬被告人的左手手腕,其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质。被告人曾琦在被害人咬住其左手手腕的情况下,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咬被害人耳朵制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但其咬掉被害人耳朵,致被害人损伤为重伤的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了部分赔偿款,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曾琦减轻处罚。但附带民事诉讼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曾光清提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和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元和100元,被害人曾光清闯入被告人住房先用钢钎打击被告人是本案的起因,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针对这起特殊的家庭财产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乐山市沙湾法院的法官在处理过程中没有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其它故意伤害案件,在开庭前多次召集父子俩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父子俩对立情绪十分严重,调解以失败告终。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充分利用其父子亲情关系,继续对父子俩详细释明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