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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村民“被农转非” 征地补偿款不知所踪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07-27 11:07:46

  最近,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岭北村的原村民们(现为岭北街道居民)连续9天聚集在县政府门前讨说法,当中有几位因语言过激并堵塞车辆,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

  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多年前土地被县里征用,而他们的身份也“被农转非”成居民,21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被镇政府拿去搞乡镇企业,其后企业破产。如今这些原来的村民们年纪已大,想要追回征地款及多年来的利息养老,而镇政府则认为他们在“农转非”时已经声明放弃了征地补偿款,现在又来要没有道理。

  水泥厂破产征地补偿不知所踪

  岭北村征地的时间较早跨度较长,从1981年开始至1993年结束,期间经历了我国土地法规的多次变更。

  在1982年5月之前,适用的是国务院1958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2年5月出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岭北村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在此期间被征的,直到1993年征地结束,岭北村共被征地209.5亩。

  岭北村的绝大多数征地适用的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条例》上明确规定土地被征后,征地补偿款是由县(市)政府与有关社队(镇村)商定处理。

  而原村民们称,2001年蕉城镇政府在未与他们商量的情况下,就将他们21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拿去建水泥厂了。最终,经营不善的水泥厂破产并转卖给私人老板,原村民的215万元征地补偿款及其利息的去向也就难以说清了。

  对此,蕉岭县政府和蕉城镇政府都称,当时村民们的土地被征之后已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放弃了征地补偿款。原村民们“农转非”后,也享受了市民的待遇,如城市的教育、医疗、就业等资源,这与农村村民的待遇是有区别的,而这些都是需要政府投入的,原岭北村村民们现在又来追讨征地款显然是不恰当的。

  然而,原村民们认为,他们当年声明放弃征地补偿款是对法律不了解造成的,“农转非”后他们的215万元征地补偿款只换来38人安排就业,还有一些安排进水泥厂的村民也随着企业破产失业了,这样的交换太吃亏了。

  最关键的是,根据1982年5月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置征地补偿费要体现“商定处理”的精神,没“商定处理”,政府就要为他们的征地补偿费的消失负责。

  尽管距离征地结束的1993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时间,原来以务农为生的村民们还是难以适应身份的转变,现在又大都年纪大了,他们希望能拿回原来的征地补偿款,以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申请“农转非”就要放弃征地补偿款?

  蕉城镇政府提到的原村民签署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的文件是指一份《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该《申请表》写着:“我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由国家按政策征用完毕,在划入非农人口后,不再领取原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利息,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由政府收回处理”。

  这份《申请表》真的能代表原村民放弃征地补偿款的真实意愿吗?原村民们称,当时在《申请表》上签名是出于无奈,也是对法律不理解;也有原村民称,这份《申请表》是给公安机关办居民户口用的,公安机关不具备剥夺原村民征地补偿款的权力,因此这份《申请表》上所称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的说法无法律效力。

  对此,蕉城镇党委、政府两位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岭北村的村民绝大部分是在1986年、1989年和1991年分三批转为城镇居民的,无论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还是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转非”后,原有的集体财产和征地补偿费,由县(市)以上政府与有关社队(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根据这一点,镇政府才让焦岭县公安局制定这份《申请表》让原村民填写的,并让他们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认为,镇政府以户口“农转非”为名在《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让原村民“被自愿”地放弃征地补偿款的做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该法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当地政府未与乡(镇、村)协商,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款挪作他用,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原村民“农转非”后是否就不应再享有征地款权益?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认为:因为政府征地才导致村民“农转非”。“农转非”居民依法享有如医疗、教育等城镇居民的权利,无需通过放弃其他权利才能享受,政府声称这些原村民因享受了居民权利而应当放弃征地款的权利于法无据。

  未与村民商定就处置征地补偿款?

  当时的镇政府让村民填写《申请表》,“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又有什么政策或法律的依据呢?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称,这是当时的蕉岭县政府同意的。他们拿出蕉岭县政府(蕉府[1989]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蕉城镇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工作的通知》,《通知》上称:“村民‘农转非’后,原由蕉城镇政府掌握的征地补偿款利息,村民不得再领取。征地补偿款仍由蕉城镇政府掌握,专用于发展集体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但动用该款,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而按照当时的土地法,动用征地补偿费须“由县(市)以上政府与有关社队(镇村)商定处理”。镇政府拿钱去办水泥厂是否执行了这一规定呢?无论是蕉岭县政府和蕉城镇政府,都无法向记者出示与岭北村委会或岭北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商定处理”的书面材料,而原村民也坚持否认镇政府在处理征地补偿款时找他们协商过。

  有知情人士称,当时各地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干脆将征地补偿款交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处理,由他们自办集体企业,上级政府只起指导作用。

  也有的是镇、县政府直接拿征地补偿款去搞乡镇企业,当中有的与原村委会或原村民小组商定,也有的未商定。这些企业最后大都经营不善,征地补偿款自然也就难以追回。那些原来与村里有商定的,村民们也只好自认倒霉。但像蕉城镇政府这样没有商定的,原村民们就有可能追究政府的责任。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是政府责任

  蕉城镇政府没经“商定处理”就处置了原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王思鲁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空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蕉城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并非绝无仅有,在事隔多年之后,原村民再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反映了他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应认真研究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一句“原村民的主张无依据”就打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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