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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婚另嫁他人后,嫌一家三口人三个姓不好听,便擅自给女儿改姓,结果被其前夫告上了法庭。11月11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姜某将原告李某的女儿的姓名改回“李”姓,被告姜某擅自更改其女儿的姓氏无效。
今年32岁的李某是山东省洙边镇农民。2005年秋天,李某与姜某离婚,5岁的女儿随母亲姜某生活。今年春天,姜某经人介绍和在县城做生意的刘某结了婚。婚后不久,姜某嫌一家三口人三个姓不好听,便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改为“刘”姓。
李某在获悉其亲生女儿被改随其继父姓“刘”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到姜某,责令其把女儿的姓名改回姓“李”,姜某对此始终不予理睬。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其女儿被姜某擅自更改的姓氏无效,要求姜某将其女儿的名字改回“李”姓。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后子女姓氏的变更问题,《婚姻法》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