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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赔偿责任竞合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12-15 10:12:48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在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受害人运用何种救济手段得到赔偿,引起了法律人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本文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的基本理论等三个方面着手,探讨了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这一法律制度。文中归纳了两种赔偿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区别;分析了我国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及赔偿方式的发展和变化;重点论证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弊端与缺陷,并提出了如何完善与修正的建议。旨在加强和完善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以体现以人为本、公正公平的法治理念。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肇事人如何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如何向因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虽然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亟待作出修正和完善。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两者竞合的基本理论

  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含义及其构成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两者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

  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两者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①两者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两者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管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而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两者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两者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没有该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未履行协议的,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两者赔偿的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获得赔偿项目及内容是不同的。

  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种类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个种类

  ①选择方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②取代方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③兼得方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④补充方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中国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的历史演变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两种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且前后规定之间也不一致。

  1、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限制认定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

  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6)集体乘坐单位的车去开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第65问“问: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1983年1月27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处理的复函》“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仍按非工伤亡待遇处理”。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的规定可见: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乘坐本单位的车辆;(2)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3)职工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同时可见职工上下班因交通事故伤亡不按工伤处理。此规定一直执行到1996年8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②相对认定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劳动部的这一规定较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与工作相关联均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尚需符合时间、路线及所负责任程度的规定。

  ③应当认定阶段(二十一世纪初至今)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见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基本采纳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从以上立法具体规定看,立法对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有着一个逐渐放宽、扩大的过程,体现了立法的逐渐进步和对劳动者法律保护的逐步加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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