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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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4 16:09:22
【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于2010年1月份签订《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作为补偿王某支付张某人民币20万元。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张某人民币20万元,将房屋转登记到王某一人名下。2010年8月王某将房屋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房屋的估计为40万元,但其实际价值约50万元。遂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分割房价款。
【律师解析】
本案中涉及到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情形下作出的。在财产分割完成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认为当初的分割不公平。但是房价上涨属于分割财产完成后个人财产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收益。在签订协议时,无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涉案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无权要求撤销并重新分割。
【法律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民事活动中,各当事人要讲诚信,不能看房价上涨就随意毁约。在涉及到房屋的价值问题时,可以找一家评估机构做房屋价值的鉴定作为参考,并保存相应的书面材料,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