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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08-02 11:08:51

【案情】

2010年10月,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钟某借款10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2011年1月1日,张某因病去世,在办理张某丧事期间,钟某一直未向张某的继承人主张还款,张某的子女二人分别继承了张某的财产。2013年2月1日,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的继承人还款,而张某的子女则抗辩张某已经死亡两年有余,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不愿还款。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自张某去世的时间(2011年1月1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所以钟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钟某明知张某已经死亡,自己的债权实现存在风险,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张某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接受继承,就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张某死亡后其子女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即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钟某之间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其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价值数额为限进行偿还,本案钟某向法院起诉之时可以视为其向张某子女的主张债权时间,即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本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乎法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案借条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钟某尚未要求张某或其子女还款,故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启动。另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应当为遗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属于概括性承受。钟某在张某死亡后,未在一定期限内向张某的子女提出还款,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正常状况,不对诉讼时效产生任何影响。此外,虽然钟某在张某死亡后没有很快向其子女提出还款,但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的公序良俗。死者家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走出悲痛,如果债权人即刻追债,必定会使其家人的心情雪上加霜。钟某作为张某的朋友,在张某死亡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向其继承人提出偿还借款,可能是出于善良宽厚的心态和对朋友的尊重,切不可以此作为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所以本律师个人认为,本案应自钟某起诉追讨欠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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