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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3 09:11:38
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一次性分离市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企业分离出来的中小学校按属地办学的原则,移交给当地区、市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原学校按中小学校名称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二、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移交资产的数额以1995年底清产核资数或各项资产帐面数为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界定后办理资产划拨、变更手续。学校债务由企业承担。校办工厂不随学校划拨,全部留给企业。如校办工厂占用学校资产的,无偿倒出留给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的住房原产权关系不变,使用调配权归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
出售住房的资金归企业所有
三、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按1995年12月未实际在册人员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如本人自愿,企业同意,也可以一次性留在企业
四、学校从企业分离后,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原企业工资经核定后高于套改工资部分作为保留津贴发放,每年按20%的幅度扣减,第5年到位,如在此期间退休,未扣减完部分不再保留。企业拖欠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等,在学校分离时一次性付清
五、学校由企业移交给当地政府后,教育经费5年内由市财政负担二分之一,余下部分由市教委、当地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具体经费数额,第1年(1996年)由市财政征求市区两级教委、市经委和当地财政意见后,按大连市中小学校平均教育经费预算水平核定,后4年每年按18%的比例递增。5年以后,以第5年(2000年)实际拨付的教育经费为基数,基数内当地财政承担的数额不变,其他部分由市财政划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为了减轻当地财政负担,对尚未达到“普九”标准的学校,企业应在学校移交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学校分离后,甘井子区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比例,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由市财政重新核定。金州区、瓦房店市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由当地政府直接收缴
六、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离企业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政高副市长任组长,市体改委、教委、经委为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局及有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委(联系电话
3631214)。企业所在地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企业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交接小组,具体负责企业自办学校的分离和交接工作
七、分离企业办学校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从搞好国有经济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企业,抓紧做好这项工作。本意见未尽事宜和在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通过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分离过程中要做到不减少教育投入,不影响学生就学,不降低教学质量,以保持分离学校的平稳过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委员会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连市劳动局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