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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翠捧,女,1964年8月出生,住辛集市第一中学家属楼1号楼2单元401房间。
委托代理人王藏秀,女,1962年8月出生,住辛集市文体局宿舍楼2单元401房间。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腊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来,矛盾日期加深,在勉强生活下去对家庭、孩子、社会都是不利的,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我与原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运法与被告王翠捧于1985年腊月24登记结婚,于1986年12月5日生一男孩姜枫,于1999年7月30日生一女孩姜天碧,婚后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没有发生大的争执、打架。原告于2003年春节后离家,双方分居一个月时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没有大的矛盾,又生有两个子女,故应当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在家庭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运法与被告王翠捧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