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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公交急刹车致残向公交公司索赔30余万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5-04-03 10:04:57

      因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造成车内一名乘客八级伤残。3月15日,这名来自北京的乘客状告银川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30余万元一案,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交通事故法庭公开审理。

  2011年7月12日,北京兰凯博公司职员宋裕受公司指派来宁夏考察市场,当其乘坐银川市公共交通公司公交车驾驶员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沿南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南门前路段,赵某某因遇险紧急制动,造成宋裕身体严重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宋裕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宋裕胸4、5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八级伤残。事发后,宋裕先后在银川和北京接受治疗,截至目前仍在治疗恢复期内。在赔偿问题方面,银川市公交公司只答应给予其工资补助。双方协商无果后,今年2月,宋裕将银川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赵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当日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中,公交车司机赵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宋裕诉求的赔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宋裕及其代理人认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公交车司机赵某某负有全责,而赵某某和公交公司是雇佣关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索赔金额,因为宋裕经常居住地是在北京,所以应该按照北京的标准来进行赔偿。事实上,银川市公交车只办理了交强险,未办理其他保险。银川公交公司代理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交公司制度规定,司机赵某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宋裕的诉求,事发地是在银川,应该按照宁夏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公交车司机赵某某在法庭上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认为索赔金额过高,应该按照宁夏标准来调整。银川公交公司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宋裕是车内乘客,不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双方调解,因公交公司只接受共计20万元的赔偿数额,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新消息报 记者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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