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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A迎宾馆的驾驶员蔡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客车行驶在沪杭高速公路,突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的罗姓两父子相撞,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9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嘉兴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蔡某不负事故责任。
5月9日,蔡某与死者家属协商后,确认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4万元。同日,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予以确认,A迎宾馆当场支付了补偿款4万元。后为了修车花费了人民币3875元。
该车在B保险公司做投保,6月6日,A迎宾馆向B保险提出理赔,却遭拒绝。B保险代理人表示,原告诉称的“无责赔偿”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在2004年5月1日以后才实施。而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原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发生在5月1日之前,故该保险赔偿不能适用新交法。
同时,被告拿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应该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这种“慷慨”不予理赔。当初原告与死者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完全是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依照无责赔偿原则达成的,是责成原告赔偿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形下订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本案不能适用该法来调整。法院当庭判决对原告A迎宾馆要求被告B保险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4万元及车辆损失险赔款378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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