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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员”违法公安机关如何赔偿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3-31 17:03:59

   核心内容:穿警察制服的协警员包用他人车辆,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主受重伤致残。事后,协警员被解聘外出打工,已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车主要求赔偿,穿梭于当地政府及政法部门上访,历时一年有余,后通过司法诉讼终于讨得说法。公安机关也和人民一样,犯了事情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出赔偿、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2007年春节后,车主从法院执行员手中接过第一笔赔付款四万余元。

   数年前,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用三年时间将治安员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

   治安员称谓包括“联防员”、“协警员”、“辅警员”等。据专家统计,目前我国辅助警力(治安员)队伍,人数在100万至200万之间。大量辅助警力的存在是因为目前我国警力的严重不足……近年来,辅助警力越权办案和违法犯罪问题时常见诸媒体,原因是公安机关在聘用治安员时,将一些缺乏起码法律知识、未经严格培训的闲散人员和农村青年纳入辅助警力队伍,这些人往往误认为自己拥有执法权和侦查权,结果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警察权力的延伸。

   2007年春节后,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迎来了新年第一位当事人。这位靠拐杖支撑,走起路来一摇一摆的年轻人,法院工作人员并不陌生,他已经数十次光顾法院。他就是引起多方关注的雷波县2005年“4.19”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小克。

   这一天,当小克从执行员手中接过第一笔赔付款四万余元时,一起颇具争议的损害赔偿案,当事人服判息访。买车营运遭遇不测

   小克,今年29岁,彝族,雷波县山棱岗乡人。

   2005年4月9日,小克在凉山州机动车交易中心以2.1万元的价格买下一辆微型长安车跑运输。小克没有驾驶技术,他以每月600元的薪水雇请了当地一名司机为其开车,自己随车管理。

   2005年4月18日晚,小克的车停放在雷波县山棱岗乡丁家坪街上,司机回家休息,小克与同乡吉牛布林一道留宿车上。

   凌晨时分,一个身穿警察制服的年轻人走到小克的车前,敲开车门后提出要包车到雷波县马颈子。小克婉言拒绝:“开车的师傅已经回家休息,你另找他人吧。”穿警察制服的年轻人说明他叫黑比用批,从事交警工作,自己会开车,因有急事包租车辆。小克不好再拒绝,交警是管交通安全的,再说他见到的交警都是会开车的,那就这么着吧。黑比用批给了小克40元包车费,上了驾驶位,小克、吉牛布林随车而行。

   自称会开车的“交警”上车驾驶几公里至雷山公路雷波县至山棱岗一拐弯处时,车向陡坡冲下造成小克重伤。

   事发后,在当地公安民警和黑比用批亲属的帮助下,小克被送到就近的马颈子中心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当夜转送到雷波县医院治疗。

   小克经过医院6天的抢救生命是保住了,但左腿骨折出现缺血性坏死,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否则危及生命。此时黑比用批的亲属不再支付医药费。小克的姐姐见弟弟伤势危急,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借贷了3万元现金,于2005年4月27日将小克送往西昌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医生为小克作了左腿下肢截除手术。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克出院了,其伤情经凉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大腿中段以下缺失,五级伤残。此次事故责任经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黑比用批饮酒后无证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克不承担责任。责任人出走索赔受阻

   突来的横祸,使健康的小克失去了一条腿,为了生计,他决心要讨一个说法,但让他始料不及的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责任人黑比用批,雷波县人。2004年6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聘用为临时乡镇交通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工作地点为雷波县西宁工委辖区,其职责是在当地工委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2005年4月19日,黑比用批因事请假回家,途中包用小克车辆,酿出事故。事发后,黑比用批被公安机关辞退,不久离家外出打工。

   再说小克出院后,缺了腿的他无法返回山高陡坡的原籍,只好暂住在县城附近的姐姐家,一面继续疗养,一面寻求索赔。

   黑比用批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小克找到雷波县交警部门,得到的答复是:“黑比用批开车出事属于私人用车,且在他请假的时间内发生,交警队没有责任。”小克又去了县公安局、政法委,但都没有着落。

   尽管他无数次申辩“黑比用批身着警服,夜间用车,我哪里知道他是协警,又哪里知道他是私事还是值勤。”然而,接待他的有关人员除表示同情外,没法给他解决实际问题。小克就这样不间断地往返于信访部门,他的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落实。两次诉讼一波多折

   2006年1月,小克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黑比用批、雷波县交警大队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9933元。法庭在审理中,变更被告雷波县交警大队为雷波县公安局。

   原告小克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身体及其财产受到损害责任明确,双方并无争议,关键是行为人黑比用批的行为性质。黑比用批属雷波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员,他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中的借用机会行为。该行为指的是工作人员以执行职务为方便条件,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行为,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私利,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被告雷波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雷波县公安局辨称:黑比用批不是法定的执法警察,而是本局聘请的临时协警员。事发之日,该协警员因事请假,他包车、开车行为不属职务行为。黑比用批请假离岗后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原告损害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雷波县公安局无责任。法院判决车主获胜

   法庭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其一、黑比用批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理由是黑比用批在包用小克车辆时,身着警服,自报交警身份,有事用车。这一表现形式与管理交通安全的警察职责有内在联系。

   其次,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车主小克,他在黑比用批未说明其公用或私用车辆的情况下,不能识别黑比用批的行为是因公或因私,因此黑比用批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小克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黑比用批的聘用单位公安机关承担全额赔偿。

   其二、原告小克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黑比用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雷波县公安局不承担责任。虽然黑比用批是雷波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员,但事发当天,黑比用批已向所在派出所请假返家,途中夜间包用他人车辆,完全属于私事行为。

   其次,黑比用批在包用车辆时,支付小克40元包车费,他们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黑比用批的行为与执行职务并无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雷波县公安局对小克的人身损害不负有赔偿义务,只能由侵权人承担。

   2006年10月10日,雷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比用批系雷波县公安局聘用的临时乡镇交通协管员,根据双方签订的《雷波县公安局聘用临时乡镇交通协管员合同书》的约定,聘用方没有授权黑比用批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只是从事乡镇交通协助管理,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2005年4月19日,黑比用批身着警服以本人是交警身份因事包用原告车辆,这一行为超出了作为雇主的雷波县公安局授权范围。但其身着警服及其自报身份,这一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黑比用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致原告小克受伤致残,因此,黑比用批应当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雷波县公安局作为黑比用批的雇主,应对黑比用批的赔偿责承担部分连带清偿之责。判决:黑比用批赔偿小克医疗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计102780.32元;雷波县公安局在黑比用批承担的责任内承担4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2006年末,小克申请法院执行。

   2007年春节后,雷波县公安局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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