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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3-31 17:03:00

      一位保洁工在清扫完铁路卧铺车厢卫生开会途中,被行驶的火车当场撞死。在此起事故处理中,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工亡赔偿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0.5万元,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当死者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感觉这份私了协议的赔偿标准并非法定的标准,在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依法将用人单位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最终推翻了这份私下签订而且已履行的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共获赔235142元。

  在工作中被火车当场撞死

  死者池秀兰受聘于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工作地点在包头沼潭火车站。2009年9月4日,她在包头沼潭火车站打扫完卧铺车厢卫生,在去办公室开会的途中,被行驶的列车当场撞死。

  池秀兰的不幸死亡,给她的整个家庭带来痛苦和悲伤。在处理尸体之前,家属就赔偿事宜找到用人单位的领导进行多次协商。就在池秀兰被火车撞死后的第15天,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派员来到包头,私下和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10.5万元。同时在协议书上还明确约定,此协议为一次性最终解决协议,不再复议,不再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池秀兰在工作期间被火车撞死,是否构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死亡的赔偿待遇标准?死者家属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向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死者家属认为:池秀兰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死亡,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列》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2009年12月21日,由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2009]劳工伤认定(88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认池秀兰为因工死亡,应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通过劳动仲裁推翻私了协议

  当死者家属拿着工伤认定通知书找到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领导要求享受法定的工伤死亡赔偿待遇时,竟然遭到用人单位的当场拒绝。其拒绝理由就是:双方已经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并且一次性作出处理,协议已履行并生效。尽管现在作出工伤认定,也不能推翻先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死者家属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签订的这份私了协议能否推翻?得到的答复让他们更加坚定了信心。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这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这份私了协议虽然用人单位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及金额与法定的规定相差甚远,所签的协议显失公平,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一份无效的协议。

  2010年1月27日,死者家属向包头市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书;赔偿申请人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35万元。

  2010年6月3日,由包头市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昆劳仲裁字(2010)第3号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家属池秀兰发生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完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35142元。因被申请人先行赔偿人民币10.5万元,故由被申请人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剩余部分人民币130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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