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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车辆保险保得好,是专业运输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的车,且这样的车在事故中责任又相对较大这种事故处理起来较轻松,如果事故中受伤人员伤得较重,医疗费又无着落,再加上责任又难以认定的话,这样的事故相信任何人处理起来都头痛。应该说,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事故处理上的定位来看,对于交警部门要求得更多的是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要求交警部门全面细致地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在基本事实查清楚的前提下根据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作出一个比较准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个应该是交警工作的重心,对于事故的调解工作这一块上在开始淡化,主要是引导当事人走法律诉讼的途径。
在医疗费用预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强险预付和社会救助基金预付,似乎不费交通民警太多的精力,但现实的情况是,交强险能够预付的费用有限,现在最多只能预付8000元,这对于一般的小伤来说没什么大问题,但对于一些较重的伤情是根本不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到现在也没有建立,费用更是无从谈起,法律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在医疗费用预付问题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召集当事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就只能告知当事人走法律诉讼的程序,但走诉讼程序也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当事人急需的医疗费用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用预付的一些建议
一是努力提高在路面上行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比例。
二是在交强险预付医疗费用操作上是否能提高一些办事效率,简化相关手续,加强交警、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的联系。比如保险公司在接到交警部门的预付费用通知书和投保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说明(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及时预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在得到相关事故保险情况后就能及时开始救治,而不必等待费用到位后再实施。在那些受伤较重,以后可能会构成残疾的伤者,对他们的医疗费用预付能否突破8000元的预付上限,比如到达58000元的上限等等。
三是要尽快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对于保障部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超过保险预付范围的伤者医疗费用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四是事故处理人员要多作解释协调和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