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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其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的公司中执行清算事务,在公司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