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12-15 10:12:4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其见) 雇工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状告承包方,要求其担全责。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承包方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1年2月14日,原告刚玉公司将其承接的山东某热电厂的磨煤机出入口料管、料斗及粗细分离器防护项目转包给被告许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嗣后,许某即招用人员,组建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8月30日21时许,雇工唐某不幸工亡。刚玉公司联系许某出面解决,许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刚玉公司与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刚玉公司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款项计61.5万元。但刚玉公司事后要求许某担责时,许某却避而不见。
建湖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刚玉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被告许某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许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原告刚玉公司已作出赔偿,且数额不超过一次性工伤赔偿之范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承包协议无效之责任大小,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确定双方按六四比例担责,遂判决被告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偿还发包方刚玉公司赔偿款24.6万元,驳回原告刚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