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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8 09:01:43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供给使用交易信息契约
(民国88年09月13日修正)
1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
简称乙方),兹为证券柜台买卖交易信息及其设备之使用,特依甲方「财
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
法」有关之规定,订立本契约,双方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自本契约签订生效后,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信息之权利,并
负遵守主管机关之有关法令及甲方「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
买卖中心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相关
章则、函示、公告之规定暨缴付权利金、信息使用费及其它费用
之义务。
自签约后,前项有关之法令、办法、章则、函示、公告规定事项
如有修正,甲方有告知乙方之义务,乙方有应及时配合遵守之义
务。
第二条甲方依本契约提供乙方之交易信息及软硬件设备,其所有权及其
他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加以转接、
再发收、复制、出借、出租或出售该交易信息予第三人,或将该
交易信息及其装置设备加以改装、增添、扩充、删减、毁损或为
其它一切之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用户不得将甲方之交易信息另行取样并
编制指数、其它衍生性之商品或将之传送予第三人;若有违反,
甲方得终止本契约或请乙方停止传输信息予该用户。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发展处理交易信息有关之软硬件设备,惟为维
护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市场之健全及交易信息之安全,甲方得限制
之;且乙方对其自行发展处理后之交易信息内容应具有正确性,
并自负完全法律责任。
乙方对于自行发展处理后之交易信息画面,应明显标示乙方名称
或足资区别之服务标章,及本信息内容系经乙方处理提供之说明
,并加注「信息来源: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
」字样。
为便于前项信息内容之管理,乙方应无偿提供二套电子显示设备
予甲方,以监看传送之信息内容。
第四条甲方得委托乙方设计软硬件,处理甲方提供之交易信息,乙方因
此所发展设计之软硬件,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
乙方担保其依据前项规定所发展设计之软硬件为其自有之创造,
如有抄袭仿冒之情事,致甲方为第三人所追诉时,乙方有依甲方
之请求协助甲方诉讼之义务;如甲方因诉讼之结果受不利之判决
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此项损害赔偿并包括甲方
所支出之诉讼相关费用。
第四条之一甲方提供乙方之交易信息内容以甲方「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
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所列传输项目为限。所列传输项目以外之信息,乙
方须另行缴付权利金及其它应缴付之费用。
第五条为甲方依本契约直接联机提供乙方交易信息,乙方应配合甲方之
软硬件设备,与甲方之交易信息系统联机。
第六条乙方为测试联机前,同意先向电信单位申请甲方与测试场地间之
数据线路。但甲方不提供测试用之场所。
第七条乙方为联机有关之测试时,应以甲方指定之方式传送。
前项传输格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第八条乙方于测试交易信息传输系统或使用交易信息时,有损害甲方所
提供设备之情事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之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契约时,乙方应缴交甲方新台币贰拾万元整
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本约终止或解除时,经结清
双方债权债务后,余额由甲方无息返还之。
第八条之二甲方同意乙方依下列方式、范围传输交易信息:
(勾选)方
式:
□数据专线(拨接线路)□卫星□网际网络(INTERNET
)□证券语音□数据库网络查询系统□无电叫人业务□电视
信息□行动数据□行动电话□调频副载波□其它____。
范围:
□国内地区□海外地区以上勾选项目,如有异动,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作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乙方应依收费标准
缴交应缴付之费用。
第九条乙方同意缴交左列与联机及其测试有关之费用予甲方:
一测试费: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时至五时,每日收费新台币
参仟元正,星期六下午二时至九时,星期日或假日上午九时
至下午五时,每小时收费参仟元正,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
时计。
二其它有关之费用依实际状况发生,由双方另行议定之。
第一○条甲方同意于乙方提出联机申请之一个月内,提供联机所需设备
供乙方测试。
第一一条乙方同意,双方依本契约所作之计算机联机,仅供传输本契约交
易信息之用,乙方不得为其它目的而使用之。
第一二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合约后三个月内,经测试证实无法有效传输交
易信息时,双方同意本契约当然终止。
第一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依本契约开始传输信息后,倘发生交易信息传输
中断事故,或联机传输设备无法正常作业之现象,不问其原因
如何,任何一方对于因不能利用交易信息所受之损害,均不得
向他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四条甲方同意乙方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
卖有价证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接受用户委托转
接交易信息至用户处所。
第一五条甲方得随时派员查核乙方交易信息使用处所,并得随时请求乙
方会同甲方共同查核乙方用户之信息使用处所,乙方不得拒绝
或规避。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得径行终止本契约。
第一六条甲乙双方因本契约之履行,致知悉对方业务方面或标的物方面
之信息、情报、或其它相关资料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
漏予他人,或为其它不利于对方之行为。
第一七条若因天灾、地变、罢工、怠工、不可抗拒力之事件或其它意外
事故,致阻碍交易信息之正常传输者,甲乙双方不负违约之责
任。
第一八条甲方为发展交易信息系统之需要或依其它相关章则之规定,得
于三个月前以书面说明事由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第一九条本契约存续问题,任一方倘有解散、停止营业、破产、重整、
清算或进入调解程序等情事发生时,本契约视为终止。
第二○条本契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契约
。
第二一条甲乙双方因本契约所生之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二一条之一甲方之「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有
价证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相关章则、函示、
公告之规定,乙方应善尽告知其信息用户遵守知悉之义务
。
第二一条之二甲方因业务需要或主管机关之指示变更本契约约定事项,
经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未于一个月内为终止契约
之意思表示者,即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二二条本契约未约定事项,依甲方有关之章则办理。
第二三条本契约有效期间二年,自签约日起算,期间届满双方如无反对
之表示,得继续契约一年;续约期满,亦同。
第二四条本契约壹式正本、副本各二份,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甲方: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代表人:
董事长李义灿
地址:
台北市罗斯福路二段一○○号十五楼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华民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