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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14 11:08:5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就一起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今年已64岁高龄的石孝冰老人长达近3年的维权诉讼之路因此划上圆满句号,她不仅为过世的丈夫讨回应得的报酬,也为自己争得对这笔报酬的继承权。
石孝冰的丈夫陈前生前是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的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是实用新型专利“柱式回转喷头”的设计人。法院委托审计报告表明:1999年3月4日-2003年8月11日,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生产该专利产品的税后利润共为121万余元;2004年-2009年,该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根据评估将有近298万元的税后利润。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于2004年放弃了该项专利权。
然而,陈前为自己的职务发明获得了多少报酬呢?厂里支付给陈前1998-1999年度技术进步奖为300元;1999年、2000年共计支付给陈前专利提成3419.70元;2001年12月,陈前退休,2002年10月23日领取2001年度专利奖金1675.64元。2003年5月10日,陈前跳楼自杀身亡。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的代表律师黄东东称,“柱式回转喷头”专利权人为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而不是陈前,因此职务发明设计人的报酬不是《继承法》所明确规定的遗产的范围,依法不能继承,石孝冰不具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从遗产概念本身来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前2003年5月10日死亡时,2003年5月10日后的产品利润都还没有产生,更不可能产生“专利提成报酬”,因此不能成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进行继承。
重庆市高院审理后认为,职务发明人陈前生前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要求获得专利实施报酬的权利。而且,陈前生前应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报酬属于陈前的遗产,应由继承人继承。陈前死亡后因专利权人继续实施专利而应获得的报酬,属于陈前的财产权利,也可继承。且以法院委托审计报告中所认定的1999年至2003年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实施涉讼专利的税后净利为提取报酬的基础,1999年、2000年、2001年每年按2%提取报酬。
此外,基于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在专利期满之前放弃专利权、事实上导致陈前本可以取得的报酬不能取得的理由,法院将2002年、2003年的专利提成比例酌定为10%。因此,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支付石孝冰专利实施报酬7494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