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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蕉悴、面色清瘦、手臂皮肤青紫受伤的黄女士,哭泣着诉说自己的不幸的婚姻家庭生活:
12年前,在小学当老师的黄女士与个体户的张先生结婚了,婚后夫妻感情生活尚可,但不知为啥,一直未有小孩,二人也曾一起到医院看医生,吃了不少中、西药,但黄女士就是一直未怀孕。婚后6-7年间,丈夫因生意上原因,社会上应酬慢慢多了,接触的女性也多了。虽平时有一些朋友说其丈夫在外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混在一起,但她不太介意,一来自己未能怀孕为其丈夫续延“香火”而深感内疚,二来自己是老师,为人师表啊,所以她采用忍声吞气的态度。但想不到,丈夫却变本加厉,每晚都很迟回家,有时甚至不回家食住。黄女士一说他,他就大吵大闹,有时还打黄女士。于是,慢慢地,他们的感情生活亮起了“黄灯”。
终于在婚后的第八个年头,有一天,一位约24岁的姑娘找上门来,称其已有张先生的“骨肉”,要黄女士“让位”。黄女士一气之下,怒发冲天,与姑娘揪打起来。事后,姑娘不幸流产了。后来,面对亲戚朋友施加的压力,张先生写了保证书,并给姑娘8万元,终于了结此事。
但张先生自此似乎心有怨气,总是无事找事吵架,黄女士白天要授课,晚上回到家要煮好饭服侍张先生,还要受他的气,于是更感到心力疲惫。一次吵架中,张先生撕破黄女士的衣服,并不顾黄女士正来“例假”的抵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伴有报复性暴力侵犯。事后,为保面子,“家丑不外传”,黄女士只是忍声吞气。但丈夫自此似乎舔到“甜头”,一发不可收拾,每周总有2-3次“霸王强上弓”。面对丈夫的性暴力,一想到丈夫以前在外的艳事,黄女士还是“忍”字当头,不敢对外声张,有好几次曾想到去死。就这样熬了几年,今天,黄女士终于悄悄来求助婚姻指导师了……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婚姻家庭咨询师丘海平认为,这是一起“婚内强奸”案例,也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有着普遍和增长的趋势,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婚内强奸”是家庭暴力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女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暴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婚内强奸”,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对“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对“婚内强奸”的起诉,不同地方的法院也有作出迥异的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想,妇女的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给予夫妻在婚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其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自由。然而,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但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也有非法性行为的存在,这就是虐待、暴力行为等。 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 有种很流行的看法: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在基本进入电器化时代的人们,婚姻遭受现代生活潮汐的日夜冲刷,再也不像花月作家描写的那般浪漫。婚姻与爱情,爱情与性爱不再那么协调和有机联系。于是,便有了受社会各种契机而诱发的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也是那些做丈夫的人原始兽性的显现。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发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1、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如果在这种因性欲反差过大的夫妻间,时常发生强迫性行为,便认为夫妻已毫无情感可言,未免言之过分。事实上,这种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2、性欲消除烦恼: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困扰的影响,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回家后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他们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总要与之“如此这般”,事后方觉稍能顺气。
3、性欲作为手段: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术。这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刚吵完架时,也会逼着妻子“来一次”。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因为,法律还没有判定丈夫“强奸”妻子的定罪标准。
4、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在此种状态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设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