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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法院独立定责判决
2005年5月6日,在北京市某区顺平路电信局北侧,被告北京某公司员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中该车的左后部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相刮,造成张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后果。此事故经交通队现场调查勘查,认为无法确定系那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作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结论,原告不服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办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先查阅了本次事故的档案材料,发现本次交通事故并非无法查证系那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该路段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而被告当时的驾车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车辆超速50%,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代理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法院重新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判定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定被告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因原告车辆存在因未及时年检亦未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等情形,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如果对交通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结论不服,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一是向事故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部门提出请求,请求其自纠错误。二是可以向诉讼中提出证据请求法院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