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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奉化法院副院长吴伟岳解读本案:
这是浙江省首例涉及非典的刑事案件。此案从公安机关申请批捕到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开庭审判,总共只用了17天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及非典防治的刑事犯罪的决心,对维护非典时期的社会秩序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依照了有关法律。首先,两被告人是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放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备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另外,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也应依法从轻处罚。但是,考虑到两被告人作案时非典疫情正在全国肆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上几乎到了谈非色变的地步,两被告在国家发生灾难的情况下,却以传染非典相威胁敲诈钱财,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合议庭充分考虑了这些情况后,最终作了这样的判决。
最近“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案并不适用,但这并不影响本案在判决过程中参考该司法解释的精神。
2003年5月25日上午8时45分,奉化市人民法院审判庭。
离开庭还有15分钟,然而好几家电视台记者已经在法庭上抢起了机位。旁听席早早地就已座无虚席。一位工作人员小声说:“好久没看到过这样的情形了。”
9时正,“奉化市人民法院关于毛放军、汪备虎敲诈勒索一案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布,所有摄像机的镜头立即对准了边门。两名低着头的男子身着黄色囚服,被法警押进法庭。我省首例涉及非典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首先向被告人毛放军发问。 “你是怎么想到利用非典来进行敲诈的?”
“我知道现在非典闹得很厉害,就觉得现在非典对人们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我想用非典敲诈应该会成功。”毛放军回答问题的声音很轻,以至于公诉人和审判员多次提醒他说话响一点。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毛放军在4月27日策划好敲诈方案后,便谎称自己要收取一笔款,让汪备虎在宁波以女友的名义做张信用卡。汪备虎同意了,4月28日,他去宁波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我知道他女朋友是外地人,我想用外地人的身份办信用卡不容易被公安机关查出。”毛放军说。5月1日,毛放军去汪家拿卡,顺便将拟好的敲诈信给汪备虎过目。汪备虎看过后,在明知毛放军正在实施敲诈的情况下,仍将信用卡提供给了毛放军。“我叫毛放军自己看着办。”被告人汪备虎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说。
毛放军选定的敲诈对象是溪口镇私营企业主俞某某和周某某。汪备虎供认:“毛放军说事成之后会给我好处。所以第二天我就和他去宁波把信寄出了。”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那封敲诈信。信的原件被投影仪投到了大荧幕上,看得出,信的内容十分流畅,字也写得很漂亮,旁听席上甚至有人发出了赞叹。
毛放军在信里称,自己的一个朋友从北京回来后感染了非典,希望被害人“资助”5万元人民币作为“医药费”。信的最后写道:“一双眼睛急切地盯着您……”事实上,两被告人也确实对敲诈的结果盯得很紧。5月5日上午,毛放军就催汪备虎去银行查询有没有钱汇入。谁知,被害人在接到敲诈信后,立即向溪口公安分局报了案。当日下午,尚未收到赃款的两被告人就在汪备虎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接受法庭调查时,两被告人的脸色始终很难看,他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在轮到两被告人陈述时,毛放军只说了两句话:“我不懂法,根本就不知道这样的后果是什么。我现在真是后悔,只请求政府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而汪备虎则低着头,什么也没说。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未产生多少分歧。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尤其是在全国抗击非典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被告人利用人们对非典的恐惧心理实施敲诈,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应当予以严惩。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无任何疑义,只是提出了合议庭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予以从轻或减轻,理由是两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应当遵循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非典的特殊情况就对被告人进行“非常”的判决。
休庭十分钟后,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毛放军、汪备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发生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却以非典相威胁敲诈钱财,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现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放军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汪备虎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随着审判长的法糙声响起,两被告人的眼里都流出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