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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3-31 17:03:59

   

      

   【 间接证据】我国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的证据,只有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决定对被告人的逮捕、起诉、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主张砸立案时必须“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定谁是被告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掌握了直接证据,当然说,对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证据既是确实的又是充分的,并且是完全的,定案的证据量便是满值的。但刑事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在隐蔽的情况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隐匿毁弃证据,制造假象,以此逃脱、规避法律的制裁,因而在办案中,直接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世界是一个客观实在体,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只要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总会引起客观世界的一定变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成为间接证明犯罪的证据。那么在定案时,掌握什么样的间接证据才叫确实,掌握多大证据才叫充分,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并冀求有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

   一

   间接证据的定义通常是与直接证据相对而言的。比较权威的定义有几种:一种认为间接证据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并同其他证据发生联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见《刑事诉讼法讲义》人大出版社,第110页)另一种认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指出所调查的事实,而必须和其他间接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指出所调查的事实”。(《刑事调查理论》群众出版社,第184页)还有一种认为,“凡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群众出版社,第108页)以上几种观点都认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指出犯罪事实、案件主要事实或所需调查的事实。笔者同意把凡与案件有关的经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当作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如果把间接证据看成是那些凡是与案件相关所需调查的事实,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在办理案件中所需调查的事实很多,而有些事实并不一定与案件直接相关。至于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观点,显然排除了对有关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调查,而只强调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调查,因而这一定义也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在给间接证据下定义时比较客观,间接证据的外延应界定在“同其他证据相联系,共同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内。在调查谁是犯罪人及案件主要犯罪事实时依法取得的材料,均应被视为证据,而其中不能直接指出谁是被告人及不能直接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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